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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有林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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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公有林权作为一项私人财产权,对其保护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对非公有林权的保护包括对非公有林权的法律确认、对非公有林权流转交易的保护、非公有林权受限制情形下的利益补偿和司法保护,这样制度的衔接与互动,构成对非公有林权保护的法律机制。 关键词:基本类型 静态 动态 利益补偿 司法保护 “权利不能实现就歪曲了它的本质” ,对权利的法律保护则是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非公有林权作为对应于公有林权的一种私人财产权,对非公有林权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神圣私权的实现,更由于“私有财产制度有助于带来经济的繁荣” ,对非公有林权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激励人们去创造和保护林业资源,将有限的林业资源利用于经济生活,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财产价值,促进经济的发展,满足生活需要,并保证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森林作为一项环境要素,对于环境改善与生态平衡有重要作用(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对非公有林权的保护,将极大的遏制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有助于保护和改善森林的生态环境功能,因此,对非公有林权的法律保护,将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局面。江平曾指出对私人财产保护的五大原则,“保护私有财产权必须保护私有财产的流通自由”,“保护集体所有中的成员权”,“明确在法律之外不得剥夺私人财产权”,“国家征用个人私人财产权时需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当公民的私权利受到侵犯时,应由法律接济规定予以保障” 。非公有林权的法律保护机制的构建和运作也必须遵从这一理念:要保护公民个人林权的绝对性,保护在民法上的国有林业资源的使用即林木采伐权和承包经营权,还要保护集体林业所有权中的公民成员权,并促进这些权利的流转和交易,更不能忽视上述权利在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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