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论文] 一、确定罪名的原则问题
这是确定罪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罪名 , 是指刑法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正确确定罪名 , 对刑事司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 , 都有具体的罪状和具体的法定刑。这应当是确定罪名的最一般原则。笔者认为 ,“两高”在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
(一) 法定原则(又称合法原则)。即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条文中对罪状的描述来确定罪名。
(二) 准确原则(又称科学原则)。罪名应当主要反映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因此, 应当以犯罪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为主来确定罪名, 尽量避免在罪名中出现犯罪主体、罪过。但如果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或者罪过形式上, 为了有利于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必要时也可以在罪名中出 现犯罪主体、罪过。
(三) 简括原则。罪名应当严格根据罪状来确定, 但罪状并不等于罪名, 除简单罪状外, 不能将罪状直接作为罪名。罪名应当在罪状的基础上, 选择最能反映某一犯罪本质的名称, 对罪状进行高度概括。因此,罪名应当简洁、概括 , 避免冗长、繁琐。
(四)明确原则。罪名必须明确 , 不能笼统、含混。因此, 罪名的文字表述要尽量做到顾名思义 , 避免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可以有两种以上解释的词语, 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 理解和适用。有的罪状很长, 如果实在无法高度概括 , 则宁可罪名长一些, 也要保证明确 ( 如选择性罪名 ) .
(五)约定俗成原则。在司法实践中, 按以上原则确定罪名很难统一时, 可以采用约定俗成的办法。这是确定罪名的具体方法上的要求。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 确定罪名应当是立法机关的职责范围。从国外立法来看, 许多国家的刑法典(包括美国模范刑法典)都实现了罪名立法化 , 即以立法的形式对刑法中的罪名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无论是1979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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