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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强化对刑事案件的督察 |
[警察论文] 一是从办理刑事案件的“抓、关、审、放”等环节入手,对有无刑讯逼供或体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以及非法盘问等问题进行专项督察。要认真分析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根源及其社会危害,要从思想上克服那种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不会主动交代罪行,没有一定的强制措施就无法迫其就范”;“刑讯逼供虽然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但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代罪行,有助于侦破窝案、串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刑讯逼供是利大于弊”;“在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等错误认识。督察工作的触角应深入到具体的执法办案业务环节中去,确保立案、审讯、采取强制措施等各个环节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要采取“看、问、查”相结合,严格检查有无刑讯逼供或体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以及非法盘问等问题,建立刑讯逼供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则完全处于一种孤立无援和与外界隔离的状态,审讯又是在秘密封闭的状态下进行的,一旦发生刑讯逼供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受到刑讯逼供,必须实行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诉讼中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是否发生刑讯逼供的情形,不由控告人举证,而是应由被控告机关、被控告人提出实施或者没有实施刑讯逼供的证据,最大限度地从制度上堵塞发生刑讯逼供的漏洞。 二是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在对案件进行督察中,首先应从办案程序入手,审查程序的合法性。以查阅报警记录、值班记录、治安月报、随机抽查刑事案件等形式,对案件本身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有无漏立案件或降格立案;审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有无滥用强制措施或超期羁押等情况。由于少数公安机关的执法思想、执法程序、执法技能、执法艺术和自身防卫能力存在欠缺,其执法行为不守规则,“自选动作”过多,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时限意识、程序意识不强,重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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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g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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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gfd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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