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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构建新时期和谐的警民关系 |
[警察论文]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全国上下和社会各界正齐心协力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作为承担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能部门,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也是公安机关在创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这一伟大目标所必须为之创造的条件和工作的落脚点,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具有时代性和紧迫性。 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 警民关系,按照双方主体在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也是最基本的层次,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与群众之间形成的一种基于法律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在办证过程中,人民警察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办证当事人,有义务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为当事人办理证件,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当事人则有拒绝办理的权利。而办证当事人则有认真遵守法律、如实提供法定办证所需的各种资料,有权对人民警察的办证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第二层次则是指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重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和履行法定义务,确保人民警察顺利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这一层次的警民关系,从另一个角度讲,广大群众仅自己履行法定义务,至于从社会发展角度讲,则不主动参与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中来,也不为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创造便利条件。第三层次也是最高层次的警民关系,即是本文所指的和谐警民关系,是指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社会秩序井然。广大群众发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到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的行列中来,踊跃参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创造各种便利条件;人民警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群众,警民之间形成一种水乳交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依靠的良性互动。这种和谐的警民关系,最大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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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g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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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gfd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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