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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警察论文]    取保候审制度又称保释,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取保候审制度作为强制措施,为打击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节约司法资源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在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和执行不够完善,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笔者试根据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略抒管见,以期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1、取保候审的条件放的过宽。我国刑诉法第51、60、65、75条对适用取保候审规定了五种情形,对此五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但是注意,这里的用词是“可以”而非“应当”。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具有规定情形条件也非一律需要适用取保候审,而是可以取保候审,也可以不取保候审,这就需根据具体案情,区别对待,慎重适用。但在实践中,存在着对取保候审对象把关不严、适用过广现象。有的公安机关为了破案率,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协商,承诺如其回来投案则对其进行取保,而不管触犯何罪,是何罪名。因此,一些本不应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取保,以致在诉讼程序中出了很大的问题。还有些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人情关系等,对不适合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导致对取保候审的滥用。
    2、取保候审期限过长。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由于该条对取保候审12个月的规定,是指三个机关重复使用取保候审的总时限,还是每个机关单独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时限并不明确,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分别制定的实施细则,都规定每个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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