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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适用误区分析——现状、危害、原因、对策

[警察论文]    【摘 要】:逮捕和刑事拘留是一种诉讼保障手段,羁押是一种持续性的法律状态,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权利的剥夺,应严格地采司法令状主义。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羁押被大量地运用。文章分析认为目前侦查羁押在适用中走入了工具化、普遍化、违法羁押、超期羁押严重的误区,认为侦查羁押适用走入误区的有侦查人员个体观念和行为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及立法缺陷等制度建构,以及刑事诉讼价值理念选择等方面的原因。侦查羁押适用中的误区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及法治的严肃性,并影响了审判时的罪刑关系。要走出羁押适用的误区,必须从侦查人员个体观念、行为,刑事诉讼构造、制度构建、价值选择等方面进行调整。。
    一、侦查羁押概念解析
    羁押是指将依法逮捕、拘留的人犯关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他们逃跑、自杀、毁灭罪证或继续犯罪,以便于侦查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分别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被拘留(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进而《刑事诉讼法》从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至第一百二十八条止共五条的法律条文规定了有关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等问题。但本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并未对羁押在刑事诉讼法上的含义作进一步的说明,如羁押与刑事拘留、逮捕之间的关系等。
    大多数的法治国家将拘留或逮捕作为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一种手段,仅是一种短暂性的措施,而羁押则为一种具有较长的持续性的法律状态,其在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而强制到案后,如果认为有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之必要时,侦查机关必须向法院提出羁押申请(如英美法系国家由治安法院决定、法国由预审法官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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