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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适用治安传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治安传唤是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治安案件事实,依法责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于限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执法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明确规定了传唤的种类和适用对象、适用方式,但在实践中,传唤的适用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在—定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治安传唤的适用主体
  治安传唤是—种带有强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具有通常的法律约束力,因而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进行传唤。但实践中,公安机关,特别是—些基层派出所,他们或者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或者由于怕麻烦、图省事的原因,让保安人员、联防队员或治保会成员去传唤当事人,甚至由他们强制带到公安机关,还有的用打电话、捎口信的方式进行“传唤”,这种做法严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应当予以及时纠正。
  二、关于治安传唤的适用对象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治安传唤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此,对非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就不得采取传唤的方式,即使证人或被侵害人拒绝配合调查,也只能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而不得对其采取带有强制性的传唤手段。另外,治安传唤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处罚时所适用的程序,因而,行为人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外的其他行政法律法规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时,也不得对行为人进行传唤。
  三、关于治安传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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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fd344   时间:200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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