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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之揭示

    内容摘要: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目前在学界尚未达成共识,主要存在着过失、故意等截然对立的看法。对故意犯罪认识内容的曲解,对成立本罪的犯罪构成认识的片面,加之认定罪过时逻辑上的偏差是造成上述认识不统一的重要原因。要揭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的真实面纱,必须从本罪的犯罪构成入手进行应然揭示,为此直接故意成为这一思维进路的必然结论。"客观的超过要素"作为目前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补充对于分析本罪的主观罪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乃完善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之所需。
    关 键 词:丢失枪支不报罪 直接故意 犯罪构成 "客观的超过要素"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在所持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关于本罪的主体、客观方面的研究在学界已几近共识,然而对于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讨论却从未止息过,这无论是对刑法理论研究的统一性,还是对司法实践的操作性以及对行为人的人权保障等方面都是非常不利的。本文拟对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罪过形式加以应然揭示,希冀着人们对该罪的正确认识。
    一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的争论
    新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刑法条文并未明确昭示出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加之人们基于分析他罪时的思维惯性,使得人们在对该罪主观罪过的把握上意见迥异、相差颇多。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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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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