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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处财产刑及被告人赔偿损失执行情况应加强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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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其监督权范围有刑事法律监督、民事法律监督、行政法律监督,按照不同的对象、范围,又可分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监管监督和法纪监督。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刑罚,包括对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是否合法、正确、严肃实行监督的权力。为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这一主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拓宽监督途径,增强监督实效。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对法院判处财产刑及被告人赔偿损失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监督进行如下论述。 一、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执行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成。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它所确定的刑罚和其他处理得到正确的执行,刑事诉讼的任务才能得到实现。如果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不能正确执行或不加执行,或者在执行中发生违法情况,就会破坏刑事诉讼的结果和影响司法公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监督,就是运用法律监督这一特殊的国家强制手段,检查和纠正各种影响和破坏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违法情况,监督负责实际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认真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继续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也是同社会上不正之风,漠视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忽视和破坏法制的各种错误作斗争的过程。因此,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执行刑事判决和裁定的监督,是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 目前,公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习惯作法是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能较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案件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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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蚕3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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