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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实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全面推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 |
[警察论文] 1997年6月20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正式颁布施行。五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按照党中央关于“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在管理训练、机构设置、指挥监督、工作方式、装备保障等方面应当有与它的性质、任务相适应的体制和制度”的要求,认真实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公安特色的警务督察制度,推进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五年来,各级公安机关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在新中国成立五十周年、香港和澳门回归庆典等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中,在打击走私盗抢机动车、“追逃”、“打拐”、“打黑除恶”、“治爆缉枪”、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严打整治斗争中,积极主动地开展警务督察工作,保障了各项重大警务部署和措施的落实。 针对公安机关和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不断加大防范和查处、纠正工作力度,依法查处、纠正了少数地方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的问题,保障了法律、法规在公安机关的贯彻执行。紧密结合“三讲”教育和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教育”活动,不断加大对公安机关内务管理和公安民警警容风纪的督察力度,加强对派出所、责任区刑警队、交警队、巡警队等基层“窗口”单位的明察暗访,认真纠正、解决了公安队伍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维护了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促进了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认真受理、核查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公安机关和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密切了警民关系。五年来的实践证明,警务督察制度是符合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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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fgd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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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bgt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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