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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诱惑侦查的是与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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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近年来,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已经在我国侦查部门得到运用。但围绕诱惑侦查的争论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本质上讲,诱惑侦查的运用具有非法性、非理性,它不仅与刑事诉讼的活动规律、法治原则相悖,而且可能带来一系列弊端,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一些犯罪案件日益组织化、智能化、秘密化,采用常规的侦查手段已经难以满足打击犯罪、追惩犯罪的需要,于是诱惑侦查手段越来越受到侦查部门的青睐。不可否认,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侦查手段是非常有效的。据广西桂林市某城区检察院统计,法院在1998年至1999年6月受理毒品、假币犯罪案件94件130人,其中就由80.85%的案件运用了诱惑侦查手段。[①]然而,诱惑侦查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近年来,围绕诱惑侦查的争论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并未形成令人信服的权威学说。本文拟对此作简要评述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引起对这个问题的深入讨论。 关于诱惑侦查的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肯定说 该观点普遍认为,诱惑侦查手段的运用是现代社会同犯罪作斗争的客观需要。这主要是因为:⑴由于某些无特定受害人的对偶性违法犯罪案件[②]大量存在,以及当今社会中有组织犯罪特别突出,犯罪活动的日益智能化,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狡猾,侦查机关往往难以发现侦查线索、获取犯罪证据。如果仍采用一般的侦查手段,难以取得好的效果。[③]⑵采用诱惑侦查手段,可使整个犯罪过程都在侦查机关的严密监控之下,绝无犯罪嫌疑人毁证、匿赃、逃脱之虞……<<<<<全文未完,本文约4653个汉字,653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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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d323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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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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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gff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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