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公安论文
由一案谈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三罪的区分
  一、基本案情
  2003年7月10日,犯罪嫌疑人冯某对陈某说,单位有人欺负他,让陈某替其出气。陈表示同意。次日8时,陈某伙同李某某、柳某、冯某乘车至顺义区天竺镇府前街等候下班的张某某。见到张后,陈某四人对其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其拽上车,用钳子夹张的大腿。后将张带至温榆河大堤,陈问张如何解决他与冯之间的矛盾,张提出给冯钱,冯则要2000元,张说没有那么多,并将自己的驾驶证掏出(内有30元钱及身份证),陈当即夺过30元给司机作车费。后冯让张给1000元,张提出回家拿钱。陈某等人又乘车至张家院外,冯要了张的驾驶证、身份证给陈,由冯跟随张拿钱。张借机逃走。后陈某等人被抓获。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二、分歧意见和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人对张付良进行殴打劫财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理由是:冯某找陈某等人是为打张某某出气,而且客观上也实施了殴打行为,并抢走30元钱,属于随意殴打他人和强拿硬要的行为。因此,陈某等人之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人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劫财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事行为。理由是:陈某等人先是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进而向张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元。此外,公安机关还认定陈某等人抢走张某某30元钱的行为属于抢劫行为。实质上,陈某等人抢走张付良30元钱之行为应为敲诈勒索行为中的一个情节,不可将其独立出来。因未达到数额较大,亦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nbs……
<<<<<全文未完,本文约5187个汉字,843个数字符号>>>>>
已经是会员的请点这查看全文,点卡用户将从您的卡中扣除一点。
成为会员步骤如下:注册用户名银行汇款填汇款确认或者在线购卡,详情请看会员专区
 
站内资料搜索:请输入关键词:
投稿人:fd344   时间:2006年8月4日
点   击:9  注:点击数为会员查看了全文的次数。 最后编辑:dfdf
 
栏目导航
语文论文
数学论文
英语论文
政治论文
物理论文
化学论文
生物论文
美术论文
历史论文
地理论文
自然论文
班主任
音乐论文
体育论文
劳技论文
农村教育
德育管理
计算机
素质教育
教育综合
写作指南
会计论文
法律论文
国际贸易
护理论文
保险论文
金融证券
经济管理
农村经济
医学论文
环保论文
建筑论文
审计论文
旅游论文
ERP论文
公安论文
林业论文
水利水电
园林论文
电力论文
财政税务
先进教育
社会实践
物业管理
电子商务
物流论文
计划总结
军事论文
毛泽东
交通论文
烟草论文
给水排水
消防论文
财务管理
会计内控
文学艺术
电气暧通
行政管理
管理学
工商管理
政治哲学
幼教论文
 
相关论文
由一案谈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
未成年人的法律误区
执行难的一个解决方案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
金融诈骗罪浅析
枪弹射击残留物的检验技术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
新刑法罪名类型之分析
准确把握刑事立法意图
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定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
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认定
浅析探望权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