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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注册会计师虚假或不实验资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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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明知自己行为会作出虚假的验资报告,却仍采取隐瞒、掩盖真相、捏造、杜撰假相等手法为委托人出具不符合真实情况的验资报告的行为。在此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主观上具有故意,是明知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不实验资应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预见到自己所作的验资报告可能与真实情况不相符,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虽然预见到了,但却出于轻信等原因使验资报告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行为。此时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没有故意,造成不真实的原因在于过失,但这仍是一种违法行为。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行为,《注册会计师法》将注册会计师团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出具虚假或不实的验资报告的行为都作了强制性的禁止规定,而凡违反法律强制性与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虚假或不实验资的行政责任 由于《注册会计师法》总的是属行政法范畴,而且国家为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了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从其考试、注册、到从事业务的范围与准则等都作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因此当注册会计师有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时,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由注册会计师的行政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虚假或不实验资的刑事责任 如果注册会计师对前述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则应承担刑事责任。虽然《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第5款规定对“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未规定对过失出具不实验资报告的也追究刑事责任。但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却将故意与严重不负责任的过失行为均列为犯罪。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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