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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流量表审计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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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从而使财务会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更全面、更丰富。然而,笔者在学习的过程中发现,由于现金流量表准则以及其后财政部颁布的一些补充规定中,对补充资料的具体内容解释得不够具体,导致个别项目数据的重复计算,从而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公允性,有必要对此加以规范。 数据的重复计算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计提的资产损失准备和与之相对应的损失费用;二是计提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务利息。 一、资产损失准备 资产损失准备相关项目的重复计算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坏账损失在“资产损失准备”和“经营性应收项目”之间的重复计算问题。这里的坏账损失是指当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金额,而不是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因为在未发生环账损失的情况下,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 例1:某企业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估计坏账损失率为5%。某年“应收账款”项目(不考虑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下同。)期初余额为100万元,期末余额为叨万元。本期发生坏账10万元。“坏账准备”账户期初余额为5万元,期末余额为4.5万元。本期计提坏账准备9.5万元。(为简化起见,假设企业当年未发生其他业务,不考虑所得税。下同)则: 企业当年净利润一9.5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O。编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如下: 净利润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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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sdf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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