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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PA防范风险的新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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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施了五年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以下简称《验资公告》将于2001年1月21日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验资公告》将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不仅是在形式上对原公告作了调整,更重要的是在内容上进行了重大调整和修改,为CPA防范风险提供了新举措。 一、将变更验资纳入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规范范畴 验资包括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但原《验资公告》并未将变更验资纳入规范范畴,仅规范指南对变更验资有所涉及。而规范指南不具有法定约束力,因此CPA在执行变更验资业务时无法可依,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这次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变更验资纳入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规范范畴,并对变更验资的定义。审验范围、验证方法等内容都进行了说明。这样,不仅规范了CPA的变更验资执业,而且使其执业有了法律依据,降低了执业风险。 二、对审验程序、审验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将变更验资纳入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规范范畴这一重大变化外,这次修订还对CPA在执业过程中应执行的审验程序、应获取的审验证据都做出了补充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加大了执业难度,却能使CPA更有效地防范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新《验资公告》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这是新增的一个重要的审验程序,使得CPA获取的审验证据更加充分。而原《验资公告》对此问题并未作出要求。 2.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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