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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部门决算草案审签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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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将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签。目前此项工作正在局部范围试点。笔者在试点工作中,发现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以便今后规范部门决算草案的审签工作。 1.审签结果的表达形式和法律效力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签,是对部门预算执行结果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是一种法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试点工作中,审签结果的表达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根据《审计法》规定,对审签内容作出评价,重点是对部门决算草案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发表审计意见,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出具审签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审签)决定书。这种方式广大审计人员较熟悉也便于操作。审签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来说可以采纳,也可以部分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审计(南签)决定书赋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被审计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另一种方式是只出具决算草案审签意见书,由审计长(厅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审计机关公章。这种方式简便易行,但因审签意见书不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导致被审计单位该纠正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该调整决算报表而得不到及时调整,审签就失去了意义。况且在我国目前财经秩序还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单凭审签意见书是无法达到对会计资料“打假治乱”之目的。有些同志认为可将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决定也放入审签意见书,但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要求。应以何种形式表达,才能既符合实际又便于操作,我认为采用第一种方式较为合适。 2.被审计单位对审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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