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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金库”的定性及处理、处罚适用法规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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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审计论文] 近年来,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项目的实施中,发现和查处了大量以“小金库”为代表的各类违纪违规账外资金收支行为。由于这类账外违纪行为在资金来源、收支方式、管理方式、使用途径、存放地点等方面表现出的多样性、复杂性,致使不少审计人员太守住和实施处理、处罚中,出现了疑惑甚至误解,给有效查处和遏制这类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带来了不利影响。为此,审计署近期就“小金库”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适用法规专门作出答复。对此,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审计实践,就有关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1.对“小金库”定性适用法规的一般分析。审计署在答复中,就小金库的定性适用法规指出:国办发[1995]29号文第一款“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是进行小金库认定的主要参照依据。就该规定的内容分析看,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小金库认定要件: 其一,是“账外”。所谓“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即是指小金库资金必须是在账外存放,未纳入被审计单位法定账务的反映和控制范围。因此,对有些单位存在的收入挂往来账、在应收应付款中坐收坐支各种应计入收入和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等行为,只能依照相关财经法规判定为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而不应判定为小金库行为。 其二,是“非个人合法所得”。即是说:只要不能证明是个人合法所得的账外资金部分,都可认定为小金库。因为除了个人合法所得之外,其他所有形式的账外资金,必然离不开“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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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w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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