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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审计付款方式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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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谁委托,谁付款”的独立审计付款方式难以确保独立审计的客观公正 独立审计行为存在着委托与被委托的基本关系。其中委托人是指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以下特征:委托人应当是审计报告的收件人;委托人应当能够较好地协调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被审计关系;委托人可以明确区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委托人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费用的直接支付人。同时在独立审计中还存在三类权利主体:(1)被审计者,即会计信息的提供者;(2)审计信息需要者,即会计信息使用者;(3)审计者,即会计信息鉴证者。我国现行的独立审计付款形式采用“谁委托、谁付款”的方式,常常是把审计费用转嫁到被审计者身上,使得独立审计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 注册会计师作为被委托方,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三个基本原则。独立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毫无关系,并且要在第二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坦诚、公平地接待客户,尽最大努力为其服务,要在不违背公众利益、保持廉洁的基础上,从职业上关心客户的最大利益。当然,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独立审计服务是有偿服务,应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收取费用。对于由谁来支付独立审计的费用这个问题,目前,《独立审计准则第2号一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地规定“谁委托,谁付款”,而不是明确规定由真正的受益者——审计信息需要者来付款。“淮委托,谁付款”在形式上的确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但实质上却产生了不公平以及非独立性的后果。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本身是不需要独立审计的,独立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对被审计的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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