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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成因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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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近年来,以注册会计师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大量上升,其中包含着许多滥诉。在这些诉讼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总是或多或少地被放大了,特别是很多诉讼中不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把本来应该是会计主体承担的会计责任也转移到了注册会计师身上,法官由于缺乏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方面的专业认识,往往把注册会计师推向了“替罪羊”的地位。为此,本文将关注如下问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审计责任如何与会计责任区别;审计责任是怎么形成的及注册会计师应如何避免它。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会计责任;界定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不能相互替代。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审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会计法》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这一责任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也不应转嫁给注册会计师。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一个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违法…… <<<<<全文未完,本文约5112个汉字,114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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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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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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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647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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