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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谈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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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4日,针对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以下简称56号文)。尽管56号文只是强调了《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的内容,而没有对其作出更具体的解释,但却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其发布到现在,律师从客户利益、职业利益出发,纷纷将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法官则直接依据56号文的规定及其精神作出了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判决。从中,我们注意到,在各种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中,当会计师事务所以严格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作出免责抗辩的时候,法官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只不过是一个民间社会团体制定的执业手册而已,不能当作法律或者准法律来引用,当然也不能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抗辩的依据。而如果独立审计准则不能得到法官的认同,那它只不过是一堆废纸。那么,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何在?本文拟就此做些探讨,也希望能对正要进行的《注册会计师法》修改工作有所帮助。 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在国外,独立审计准则也叫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P),是由民间机构(一般是执业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行业标准。在中国,独立审计准则是否仅是一种民间机构颁布的行业标准呢?《注册会计师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可见,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渊源是行政规章。同时,从《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一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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