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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内部控制审计新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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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9日,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批准了第二号审计准则-“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该准则适用于审计师同时审计客户的财务报表和管理当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所出具的评估的情况。委员会在准则草案发布后收到了190余封意见反馈信,随后对准则草案进行了一定的修订以提高其可理解度。本文对第二号准则中的重要条款进行了探讨,并指出了新准则与草案的差异之处。依照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二号准则已提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候最后的审批。 综述 PCAOB多次强调有效的内部控制结构的重要性。委员会还特别说明,“有效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管理其事务,尽到其对投资者的责任至关重要。公司管理当局、公司所有者-投资公众-和其他相关方都需依赖公司呈报的财务信息来制定决策。” 委员会在其宣布采用第二号准则的公告中还指明,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是一个牵涉面很广的程序,维持有效内部控制,包括定期评估都是有成本的。然而委员会强调开发、维护和提高内部控制系统所带来的利益是多样的,同时,“主要的利益……是给公司、公司管理当局、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所有者和其他利益关联方提供了一个财务会计报告的可靠基础。”与准则草案相比,新准则在成本效益原则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管理当局的责任 准则指出了审计师执行一项符合要求的内部控制审计的必要条件。正如SEC在实施萨班斯法案404节的规定中所要求的,管理当局必须: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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