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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中与独立审计有关的一些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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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的安排,目前《公司法》修订工作已经开始。本文拟结合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些实际,就《公司法》中与独立审计有关的一些问题提出个人的思考与建议。 应创设多种企业组织形式给市场主体更多的自由选择空间 会计师、律师、评估师、房地产师等专业鉴证机构属于非赢利性中介组织,既不是企业,也不是政府,而是界于两者之间的法定特殊专业鉴证组织,承担着保护社会公众对公共信息知情权的披露职责。如果按照《公司法》登记,就可能会使鉴证职业商业化、专业人士商人化,危及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体系应通过选取专家、设定特定组织形式来行使对这些职业的准入许可的权力,可以阻止由非传统职业服务造成的社会和经济损失的发生。建议明确《公司法》一般规定不适用于鉴证组织,创设“专业公司”(LLC或LLP);组织形式,规定特殊的设立条件,使其承担特定的专业责任;或者规定公司法不适用于专业鉴证组织,在合伙法等实体法中增加有限责任合伙(LLP、LLLP等)的组织形式。 中介鉴证机构设立审批应当适应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不搞前置审批 按照《行政许可法》,能够由行业自律组织自律解决的,或能够通过监督实现的,不搞行政许可,由自律组织通过自律机制解决。执业机构设立属有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特别是以注册会计师个人资格为前提的,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就应给予许可。而且,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企业设立基本上实行“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出生”。所谓“特许设立”公司几乎没有了,对于各种商事活动不再限制,而是通过各种刺激来鼓励。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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