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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困惑与对策——对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若干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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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度开始,我国财政部陆续发布了《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及相关的一批《独立审计具体准则》。财政部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理所当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其职权。按照我国法律渊源的分类,《准则》应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是,这些《准则》在司法机关审判涉及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的诉讼案件时,常常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准则的法律地位何在?还是否具有强制力?这是困惑之一。 广义上的“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具有四个基本特征:第一,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第二,法具有国家强制性;第三,法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基主要内容;第四,法是明确的、普通的规范。《独立审计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中阐述的《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目标、约束力、发布机关等内容,充分体现了“法”的四个基本特征,《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理应得到认可。 在一些注册会计师业务历史悠久、发展较快的西方国家,司法机关在审判涉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案件时,基本上是以审计准则作为重要标准,也经常会主动参考自律机构的意见。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正逐步与国际接轨,司法机关在审判与此相关的案件时,也应该按国际惯例,将《审计准则》做为重要标准,使其法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 &nb……<<<<<全文未完,本文约1518个汉字,451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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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jf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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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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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pjn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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