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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审计证据的证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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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一般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从广义上说,审计证据应包括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鉴证、验资等相关业务过程中获取用于证明审计事项真实情况和过程的相关资料。 审计证据与审计风险密不可分,如果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能满足对有关审计事项证明的需要,或者说缺乏应有的证明力,审计风险就不可避免,它关系到审计工作的成败,是审计风险控制的核心。 一、影响审计证据证明力的几种不良现象 —是审计过程中的“程序现象”。表现为单纯追求审计程序到位,审计范围面面俱到,做表面文章,忽视重点领域实质性的风险控制,对潜在的风险抱有侥幸心理,对被审计单位虚假的会计信息视而不见,甚至虚构未履行的审计程序,自欺欺人。走程序成了“玩”程序。二是证据收集中的“数量现象”。其表现为,只注重审计证据的取得,认为资料多总比资料少好,即所谓“油多不坏菜”。证据收集后未进行必要的审核和筛选,甚至对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或是否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缺乏应有的分析和识别。如对被审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未进行核对,即使有核对也是由被审验单位“自核”或写个保证;采用的文件依据为非有权部门出具;查验的合同文书等不具备主体资格或无行为能力;数据之间未衔接等。三是取证方式上的“简化现象”。表现为应进行函证或实地查验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时,因时间、成本等原因而取消或直接实施不具有替代作用的其他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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