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论文] 摘要: 监理责任的界定是实践中很难把握的问题。处理不好常会走向两种极端,要么什么责任都往监理身上推,要么监理什么责任都不承担。客观地评价,前一种现象目前似乎更为普遍。这其实对监理并不公平,也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由此,业内常常发生这样的疑问—— 监理责任究竟怎样界定?
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以来,在很多情况下,加大了监理的责任,这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对监理的期待和希望,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对监理责任的一种模糊认识。笔者认为,一味地扩大监理责任,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公正的。那么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责任构成究竟是怎么样的呢?
关键字: 监理责任 界定 监理归责的基本原则是法定 监理责任应当以法律规定为限,这是毫无疑问的。市场经济其实就是法治经济,而现代法治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责任法定。因此,要准确把握监理责任的实质,就必须坚持责任这一现代法治的归责原则。换言之,监理的行为应不应当承担责任或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 《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监理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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