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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论文] 一石激起千层浪。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3月20日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人们对劳务派遣的讨论更加炽热。劳务派遣业的业内人士主要关注《草案》中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内容和本行业的生存,更多的人关注的不仅是条款还有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建筑业是劳务派遣的大户,据报道,目前建筑业所接受的劳务派遣人数,约有1000万人。因此,对于这场讨论,建筑行业有理由给予相应的关注。 派遣业如是说…… 日前,北京几家主要致力于房地产和建筑施工等行业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表达了他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有关劳务派遣条款的意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直接涉及劳务派遣的有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其中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应当载明接受单位和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劳动者有权知悉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满一年必须终止,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分别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令几家劳务派遣公司意见最大的是,《草案》中的第十二条和第四十条,即第十二条的:劳务派遣组织必须建立人均5000元的备用金;第四十条的:劳动者被派遣到接收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劳动合同必须终止,接收单位必须另与劳动者签订合同。 北京信立强劳务服务中心主任李昌认为,职工的生存权是第一需要,面对农村改革后的劳动力过剩、下岗职工特别是大龄下岗职工就业难的困境,以及变企业职工为社会职工的难题,《草案》的这些条款,无助于职工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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