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管理论文]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典型的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抵押、质押和留置属于物的担保,定金则属于金钱担保。应该看到,不仅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证书等保证担保方式可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领域,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同样可在建设工程中找到合适的位置,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研究这些担保方式在建设工程中的具体应用,明确这些担保方式之间的法律区别,是非常重要的。
一、典型的担保方式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保证,是指以债务人、债权人之外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信用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其与债权人的约定履行债务、负责清偿。在建设工程中,保证担保主要包括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以及承包商要求业主提供的业主支付保证。充当保证人的可以是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承包商的母公司,还可以是具有相同或者更高资质等级的其他承包商。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即抵押物的占有,以该抵押物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在建设工程中,经业主同意,承包商可以抵押其所有的房屋建筑、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在向银行申请建设贷款时,业主(借款人)可以抵押其所有的建设工程或机械设备向银行(贷款人)提供借款担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质押财产,即质物(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质物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通过处分该质物而优先受偿。提供动产质物或权利质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享有动产质权或权利质权的债权人为质权人。在建设工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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