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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环境法基本制度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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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环境法基本制度是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环境法律规范的贯彻实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环境法基本制度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和环境资源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对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直接具有约束力。对于环境法基本制度的研究不仅有利于环境法理论的完善和创新,而且能科学地为环境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实践操作提供一个理论平台。但是目前对于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的认识在我国立法和学术界之间尚未有统一的界定。本文试从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基本制度的认识出发,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及环境法本身的特点来探讨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法基本制度;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英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在后面) 1 目前我国各界对环境法基本制度的几种认识及其评析 1.1 立法上对环境法基本制度的认识 1989年在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环境法的主要制度被归纳为“老三项”和“新五项”,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和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1.2 学术界对环境法基本制度的认识 韩德培教授认为的环境法基本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1]。 蔡守秋教授把环境法基本制度归纳为:环境资源规划制度、环境资源标准制度、环境……<<<<<全文未完,本文约7600个汉字,2913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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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scs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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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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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gdfd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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