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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住机遇推进我国环保标准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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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环境标准的基本现状 环境标准是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立法机构或政府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领域中需要统一和规范的事项所制定的含有技术要求及相关管理规定的文件总称。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都赋予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各类国家环境标准的职责,主要以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主。 我国环境标准已经成为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家发布第一项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开始,经过30年的实践发展,我国初步建成了以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主体,以环境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相配套,以地方环境标准和环保行业标准为补充的环境标准体系。截至2003年12月31日,国家环保部门制定公布的有效强制性国家环境标准共计113项,与之配套的推荐性国家环境标准和环保行业标准共计405项,近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曾发布过地方标准。 二、环境标准的作用 各项环境管理工作,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申报登记、污染源限期治理等制度的实施,都需要采用环境标准特别是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或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标准成为这些制度的法定依据和基础。  ……<<<<<全文未完,本文约2427个汉字,502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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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as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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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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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sdx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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