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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制度之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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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自199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SO2排污权交易政策以来,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在90年代初也实行了关于大气排污交易许可证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效果。本文旨在通过对中美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地位、实施主体、条件、方式以及实施的监督管理机制等诸方面的比较,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有益经验,展示中国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制度之实现的美好前景。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 总量控制 环境经济政策 (英文标题、关键词、摘要在后面) 一、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当今社会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解决环境问题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而造成的低效率和不公平是我们应予以着重考虑的问题。由于传统的命令—控制模式在解决环境问题时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适应性,因而一系列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政策手段的作用变得尤为重要。排污权交易政策就是这样一项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经济政策,它主要是通过“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机制本身来解决环境问题,其理论根据是1960年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的“科斯定理”。该政策于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 首先在美国《清洁空气法》及其修正案中得到应用。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出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排污权交易的原理是首先规定总允许排放量,然后再让市场确定价格。具体而言是首先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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