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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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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目前控制环境污染的政策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手段,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执行,污染者只能被动地服从,因而不能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克服了这一缺陷,能够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 一、排污权的概念和本质 排污权又称为污染权,最早是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是指权利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本质上是环境容量使用权的一种表现方式。环境容量是指环境本身所具有的对污染物自净能力的极限。 环境容量使用权是指对环境容量资源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环境容量使用权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对环境容量资源的占有不象对某个具体物的占有那样实实在在,使第三人清清楚楚地知道,而对环境容量资源的占有看不见,摸不着。排污这一行为可看作是对环境容量占有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就是说,排污权是环境容量使用权占有权能的一种表现方式。环境容量的使用权的使用权能则通过排污权的转让表现出来。排污权有偿转让后,出卖者的经济利益增加,从而实现了环境容量使用权的收益权能。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概况 排污权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这项制度在美国的实行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一项统计表明,由于引入排污交易制度,美国己节省100亿美元的环保支出。该交易制度逐渐受到更多公众和企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政策: (……<<<<<全文未完,本文约4317个汉字,720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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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sdf2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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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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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gd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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