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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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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以经济刺激为特征的环境管理手段。它具有控制成本最小、可提供持续的经济刺激、更有利于政府实现其环境管理目标等优点。但该制度的实施需要进行扎实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文在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经济学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推行该制度必须面对的几个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 实施 排污权交易制度 (Marketable Pollution Permits,又称为交易的许可证、环境使用权交易等)指由管制当局制定特定区域的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许可,该许可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制度。排污权交易的思想是60年代末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兹(J.H.Dales)首先提出,70年代初蒙哥马利利用应用数理经济学的方法,严谨地证明了排污权交易体系具有污染控制的效率成本,即实现污染控制目标最低成本的特征。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联邦环保局(EPA)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管理,并逐步建立起以气泡(bubble)、补偿(offset)、银行(banking)和容量节余(netting)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随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酝酿工作可以追溯到1988年开始试点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当时只是在上海、北京、徐州、常州等大约18个大、中城市进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试点,进行必要的理论探索。从1994年起国家环保局开始在所有城市推广该制度,截止1996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实行了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在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全文未完,本文约5750个汉字,899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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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sdf2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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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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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gd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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