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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法律调整机制作为环境法的目的和环境法的手段之间的“桥梁”,长期以来未受到理论研究的重视,致使环境法的理论体系尚有缺陷。本文试从法理学对法律调整机制的研究出发,对环境法律调整机制的概念及其可需求性做初步探讨。 关键词:环境法 调整机制 一、环境法律调整机制的概念 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工具,而且“从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 这种社会控制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运用权威性律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社会控制,控制的目的是“调节、调和和调解各种错杂和冲突的利益,以便各种利益中大部分或我们文化中最重要的利益得到满足,而使其他的利益最少的牺牲。”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各种利益错综复杂,利益主体、利益内容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由此形成的利益重叠和利益冲突更是盘根错节。如果没有法律这种具有强力的社会控制工具来衡平、协调和理顺这些利益关系,社会就会变得无序和混乱,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就没有保障,生活也就没有安全感。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A·科赛在研究社会冲突时注意到,让社会冲突在一个社会中制度化时非常必要的,它能化解和减弱冲突的力量,使之不至发展到对社会造成严重振荡的程度,从而保证必要的社会整合 。要达到这种社会整合,使生活变得正常有序,人们相互交往变得安全和通畅,就必须要有一种强有力的社会控制工具来保护、抑制和整合各种不同的利益,形成协调稳定的利益关系。而法律正是这种制度化的整合工具。 从另一个角度讲,要是社会生活变得正常有序,作为社会生活控制工具的法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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