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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我国林木资源之刑法保护——盗伐林木罪的社会危害性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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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森林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已迫在眉睫。我国刑法(1979, 1997)对森林资源犯罪都有所规定。作者通过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刑法重林木之经济价值有余,而生态价值不足。我国已加入WTO,这不仅意味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而且也意味着资源环境的全球化,为有力地保护我国森林资源,作者在文章末尾提出几点关于盗伐林木罪的刑事立法和有关环境保护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盗伐林木罪 社会危害性 比较分析 建议 森林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森林是地球的心肺。保护森林资源,杜绝滥砍乱伐,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与身体。我国新旧刑法都设有对森林资源加以保护的条款,但这一杠杆是向着经济价值倾斜,而对森林的生态价值重视不足。我国历经数年的努力加入WTO,这不仅意味着我国政府体制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改革,经济保持较快增长,我们认为除上述方面受全球化影响外,还存在着资源环境的全球化问题。森林资源对全球的气候起着重大的调节作用,也是一种重要的旅游观光资源。而森林资源的日益遭受破坏与减少不容忽视,立足于此,我们就我国刑法对森林资源之保护加以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 我国1984年的《森林法》第34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追究盗伐林木罪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其中第三款规定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盗伐林木罪比照盗窃罪类推适用,追究刑事责任。依我国1979年《刑法》第152条适用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所以盗伐林木罪适用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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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h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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