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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西部旅游开发与人文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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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部地区旅游开发会对西部的经济文化发展产生巨大作用, 同时西部地区旅游开发又是一个涉及人文生态环境保护的较为复杂的问题。本文分析了西部地区旅游开发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及其成因,并提出了加强和完善西部人文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人文生态环境是指体现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的生态环境。法律意义上的人文生态环境是指由法律列举的、受法律保护的、与人类社会文化现象相关的生态环境,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地等人为划定的环境区域。我国西部地区资源丰富,文化古迹众多,一大批世界级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风景名胜区聚集于此。再加以多种的气候类型,多样的地表地貌和比较完整的生物体系,使得西部旅游业在国际国内市场上享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成为西部经济建设的黄金产业。 一、西部旅游开发与人文生态环境保护的冲突及成因 西部独有的人文地理环境,使大量的文化仍处于原生的状态,这是几千年的历史遗留给我们的财富,既属于中国,也属于全人类。但随着西部大开发步伐的加快,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西部旅游生态负荷日益加重。西部地区千百年形成的文化古迹,亿万年形成的自然景观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从理论上讲,由于旅游业基本上没有生产活动,主要是直接利用自然及人文资源,所以被喻为“无烟工业”。和传统产业相比,它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冲突应为最小,二者应该能够达成一个互惠互利的良性循环,但事实并非如此。旅游业在作为一个产业来发展后与人文生态……<<<<<全文未完,本文约6238个汉字,545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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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h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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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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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j6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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