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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能力与未出生者法律地位

     摘要:本文从权利能力的角度探讨了个体未出生者的民法地位。作者希冀本文对于理解“后代人”以及后代人是不是环境权的主体等问题也能有所裨益。作者认为从“纯利益权利能力附停止条件说”来看,未出生者既不是权利主体(从生活资源本位理论看,是“法律主体”,享有法益或自由资源),也不是毫无权利主体地位,而是“权利主体地位待定者”,待“出生”这一条件成就时,权利能力则生效至出生前。但是,在没有活体出生的情况下,我们则需依据“利益关联说”确立个体未出生者的民法地位,即未出生者是其父母生育权(或其母生命健康权)的客体。
    关键词:未出生者 后代人 权利能力 环境权
    本文作者在《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二000年第二期发表的论文“法律关系要素的内涵改良探讨――兼论后代人利益的保护”中曾就团体性“后代人”的利益保护谈了一些自己的拙见。在本文中,则仅就自然人个体未出生者的民法地位加以探讨。鉴于环境法的综合性和交叉性,作者期望这类民法问题的探讨,对研究环境法中的后代人权益保护问题也能有所裨益。
    一、权利能力之历史沿革
    在罗马法中,自然人称homo。除homo外,罗马法另有两个表示人的概念:caput和persona。caput原指人的头颅或书籍的一章。罗马早期,只有家长在户籍册上占有一章,家属则名列其下。当时只有家长享有家族权,caput就被转指权利义务主体,以区别homo,并引申为法律上的权利资格,即主体资格。persona表示各种身份,如家长、官吏、监护人等。
    在法学史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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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能力与未出生者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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