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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生态侵权的基本含义与法律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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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理论上界定了生态侵权的基本含义,阐释了生态侵权与民事侵权、环境侵权、生态犯罪的联系与区别,论述了生态侵权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法律特征,意欲为生态侵权理论的完善与发展构筑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生态侵权、侵权主体、侵权客体、侵权主观方面、侵权客观方面 生态侵权是与民事侵权、环境侵权、生态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新型理论问题,其基本含义及法律特征表现为侵权关系构成要素之间的多层次多方位的相互互动的复杂关系,明确认识和正确理解不同侵权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是解决生态侵权问题的前提基础,科学预见和系统阐述侵权要素之间的复杂关系是构建生态侵权理论的奠基石。因此,本文拟从生态侵权的基本含义及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加以阐述,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生态侵权的基本含义 所谓生态侵权是指多元多层次的生态侵权主体基于不同的认识程度而实施的危害行为,侵害了生命体的自然生存方式和存在形态,破坏了生命体的自然演化进程和生命繁衍过程,有引起生态系统失衡或物种提前消亡的危险,以及导致了危害生态系统平衡发展的实际后果的一种事实状态。 二、生态侵权的法律特征 由生态侵权的含义可以看出,生态侵权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法律形式、具有自身法律属性的特殊侵权形态,其主体具有多元性及侵权能力的递进性,其客体具有自然性及局限性,其主观方面具有认识层次性,其客观方面具有关系复杂性,现分述如下: &nb……<<<<<全文未完,本文约6165个汉字,804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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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h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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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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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j6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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