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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自身具有价值,环境要素也是环境法的主体。环境法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设立环境法人是对环境进行保护的有效手段,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关键词 环境法人 受托人 环境保护 (英文标题、关键词、摘要在后面) 一、“环境法人”的界定 环境法在调整人与人关系的同时,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观点,已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它以其新的、独特的理论对传统的法学理论发起冲击、变革,为整个法学基本理论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做出贡献,并为暂时没有纳入法学基本理论的环境资源法基本理论逐渐成为整个法学基本理论中一个新的、具有无限发展前景的组成部分。” “某些人在将环境权理解为在人的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环境权理解为人与自然或环境的共同权利,不失为环境权理论的一个特色,在某种意义上说,对正确处理人与环境的关系、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对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顺着这一思路,自然界(客观状态的环境要素)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成为必然的逻辑结果。就是说,不仅人属于法律关系主体,其他生命,甚至其他所有的环境要素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然而,对非人生命体即环境诸要素的这种主体地位如何实现,却较少有人论及。笔者认为,构建环境法人,赋环境以法律主体资格,以更有效地实现对环境的法律保护。 法人者,团体人格也。团体之形态各异,团体之出现也远非自今日始。然而,有的团体有人格,有的团体不具有人格;有的团体昨日不具有人格,今日却具有了人格――团体之由无人格到有人格是一个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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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sd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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