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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之框架性公约属性述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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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是近年来国际淡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法律制度发展的重大成果之一。与其他许多环境公约一样,《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采取了框架性公约的形式。但是,由于《公约》忽视了国际水法的基本特性,导致其内容违反了框架性公约的某些基本规律。这必将影响其“保证国际水道的利用、开发、养护、管理和保护,并促进为今世后代对其进行最佳和可持续的利用”的功能的实现。 关键词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框架性公约 国际水道 国际环境法 (英文标题、关键词、摘要在后面) 1997年5月21日,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90年关于国际水环境保护的条款,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这是国际淡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法律制度发展史上继1966年国际法协会《国际水道利用规则》(赫尔辛基规则)之后的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作为一项框架性公约,《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对有关国际水道的非航行使用的基本法律问题作了规定,发展了这方面的国际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公约》制定者们忽视或放弃了框架性公约的某些基本规律,这就使得《公约》难免有南辕北辙之嫌。 一、框架性环境公约的依据与一般规律 由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所决定,环境条约,尤其是“造法性”环境条约,往往牵扯到国际政治、国际经济、国内法和政策的调整,以及科学确定性等复杂问题。因此,环境条约往往不能对所调整的国际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和有关的环境保护措施一次规定……<<<<<全文未完,本文约5345个汉字,1304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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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fgds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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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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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fd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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