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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债券: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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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对环境损害及其赔偿的特殊状况,仅采取私法上的民事救济渐显不足;在分析了几种行政救济措施及其利弊之后,本文提出了环境债券这种行政救济措施,以期完善环境损害救济制度。 关键词 环境 损害救济 创新 环境损害是一种新型的损害。本着有“权利就有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法律原则,各国对环境损害采取了各种类型的救济措施,总的来说,主要是民事性的救济和行政性的救济两大类。 一、环境损害民事救济及其不足 引起环境损害的人为活动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对环境损害的救济最基本的是采取民事救济的方法,即受害人可根据致害方的侵权事实,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同时由于环境损害具有价值性、复合性、社会性等特点,将一些特定措施应用于归责和诉讼中,如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的推定,在诉讼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这些措施使环境损害责任的承担具有了一定的实效性。 即使如此,这种民事救济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首先,由于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和人类防治环境问题技术水平的有限性,某些存在较强环境风险的企业,即使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仍不免环境损害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加之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判决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也会因企业的抵制而出现执行上的困难。其次,环境损害的发生以环境为媒介,致害原因复杂,即使采取因果关系的推定,仍面临技术上的不足,使责任的认定变得迟缓,导致整个诉讼花费大量的时间,这同迅速处理环境损害以防环境恶化的基本要求相矛盾。再次,环境损害在……<<<<<全文未完,本文约7024个汉字,737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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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fgds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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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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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fd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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