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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环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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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权利作为法的真正出发点,在法的构成要素中占有重要地位。环境权作为权利的一种,是其他人权的基础和制约要素之一。但是就目前而言,它仍处于法定权利阶段,然而司法实践中大量实例存在要求把环境权作为法定权利,乃至实有权利。本文就环境权的一些基本理论加以浅述,并对环境权与生存权发展权作以简单比较,以加深对其认识。 关键词 法定权利 环境权 生存权 发展权 一、环境权的基本知识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口急剧膨胀,工业化进程加速,人类肆无忌惮地向自然进行掠夺,终于导致累积性环境危机的出现。因此,如何来解决环境危机问题逐渐受到世人的关注。法学界从法律权利的角度来确认人们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利用。于是,环境权作为环境危机时代全面协调人类与环境,发展之间关系的产物应运而生。 1、环境权的形成历程 环境权的最早提出者应该从1962年西德一位委员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违法行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引起是否把环境权利列入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对环境权的立法实践。1972年理合国第一次人权会议上,把环境权确认为一项新型人权。197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将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加以肯定,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2、环境权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1) 对于环境……<<<<<全文未完,本文约4204个汉字,668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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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33g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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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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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kgh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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