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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命题的两个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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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环境法的名称,在环境法学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以至于关于环境法的名称人们给予了诸多不同的称谓。诸如:环境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生态环境法等。如果说这些名称中的大多数是从各自不同的方面来反映环境法的内涵,并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论依据,我们因此可以从各个不同的侧面来理解环境法的话。那么其中之一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命题,却让人们理解起来感到有些费解。这主要的原因是这一命题在逻辑结构和内容上存在着两个致命的错误,本文针对这样的两个错误阐明如下的观点。 1 “命题”在逻辑结构上的错误 从这个“命题”的字面意思上看,它应当包括“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两个方面的内容,这样的表述在逻辑关系上是十分不恰当的。为了清楚地说明问题,需要首先弄清关于“环境”的基本概念,因为这个概念是如何认识和辨认本文所要说明的这个“命题”的基础和关键。 对于这一概念,学者们有过许多不同的定义,这里引用一种定义来加以说明。这一定义表述为:“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物质条件的总和,是为人类提供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前述的概念,还是法律的定义,都明确说明了环境的……<<<<<全文未完,本文约3109个汉字,420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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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33g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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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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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kgh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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