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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用益物权种类的比较与借鉴——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的一个民法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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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用益物权的设计对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及环境权的保护意义重大。在我国民法制定中对用益物权的种类存在许多争论。我国应当借鉴历史上的和国外的理论和实践,批判地吸收和继承,建立适合国情的土地用益物权体系。该体系包括农地承包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物许物权。 关键词:土地用益物权 地上权 地役权 使用权 典权 (英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在后面) 1 土地用益物权种类设定的重要意义 1.1 保证土地资源的高效、可持续利用 土地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资源,对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根基。最早的土地利用是所有权人对土地进行开发、改造等活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绝对物权理论已不能适应土地持续、高效利用的需要。首先,所有权人可以对其物任意处置、破坏,并可以排除来自国家或他人干涉。土地资源的的优化配置及增值的可能性受到所有人主观意志的制约。其次,传统物权理论中的处分权是表明所有权人身份的最根本标志。其他人即使有再先进的开发利用技术,也不能行使对土地上权利的最终处分权,并受制于所有权人的意志,抑制了土地利用效益。 以上矛盾促使物权理论从所有为中心向利用为中心转变。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已被置于现代物权理论的基础地位。寻求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 ,业已成为现代物权理论的首要价值目标和立法重心。 对于土地资源而言,在明晰产权的同时,必须将所有权与其各项权利分开,以保证土地资源利用的流动性和竞争性,从而实现土地资源效用的最大化。<……<<<<<全文未完,本文约11556个汉字,3895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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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33g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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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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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kgh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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