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告载入中...
|
| 当前位置:首页<><><><>环保论文 |
| 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
广告载入中... |
摘要:基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导致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以及能力上的差异,各国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负有共同但又有区别的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广泛适用于国际环境法的各个领域,对保护全球环境的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它应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实现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 (英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在后面) 十八世纪后,随着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地球上的空气严重污染,大气质量急剧下降,空间环境迅速恶化。从1979年开始,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在此背景下产生。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初步确立,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里约宣言》。1992年6月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开放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定的原则之一是:“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同时在本次大会上通过的《里约宣言》的第七条原则也提出:“各国应以全球伙伴精神养护、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鉴于各国对全球环境恶化所起的作用不同,各国拥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鉴于发达国家的社会对全球环境施加的压力以及它们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发达国家承认它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事务中应承当的主任。”此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内容不断丰富,适用范……<<<<<全文未完,本文约6657个汉字,1285个数字符号>>>>>
|
|
|
|
|
|
| 投稿人:gf33g65 |
|
时间:2006年5月4日 |
| 点 击:14 |
注:点击数为会员查看了全文的次数。 |
最后编辑:kghg |
广告载入中... |
广告载入中...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