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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环境法中基本权利义务的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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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利益格局正在不断发生变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而变化。目前,中国环境法中的基本权利义务有重构的必要。 1 基本权利的重构 1.1 环境法基本权利的构成 环境法的基本权利,从理论上讲应该包括公民环境权、企业的排污权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权、政府的环境管理权。 公民环境权指公民对其生存环境享有适宜的生态性环境条件的权利。公民环境权是一个权利群,包括一系列子权利: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合适的日照权、环境审美权、安宁权、通风权、户外休闲权等,还包括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请求权等派生权。 环境权,强调的是权利主体对环境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的享受,但不包括对环境资源经济价值的开发和利用权。公民环境权可以使公民得以以该权利对抗不合理开发利用环境的经济价值和功能的行为,从而平衡环境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在社会上的分配。 企业的排污权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权是对环境资源(包括环境容量)的占有、开发和利用等权利,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性权利。排污本是一种天赋的权利,但是,当环境容量资源变为稀缺资源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将部分这些权利垄断起来进行再分配,或者附加了一系列的限制,使生产经营者必须合法获得了这一权利后才能进行排污。开发利用环境权是对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权利。它产生于开发利用者对环境资源的占有和支配的权利,即物权。排污权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权从性质上讲都属……<<<<<全文未完,本文约7877个汉字,1532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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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33g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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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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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kgh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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