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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的环境争议行政解决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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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韩国的环境争议行政解决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补充,因其快速、简化、非对抗、平等、灵活等诸多特点,受到环境污染受害者的青睐,为韩国环境争议的有效解决作出了贡献。本文介绍了韩国环境争议行政解决制度所涉及的争议解决主体、争议解决方式和集团诉讼等问题,并对存的不足予以关注,以期对我国环境争议的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韩国 环境争议 主体 方式 集团诉讼 韩国的环境争议行政解决制度是由1997年颁布的《环境争议解决法》规定的。按照韩国的法律,环境争议的解决可以有司法解决和行政解决两种。 韩国的司法解决,是指受到环境损害的公众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消除或禁止环境污染并赔偿损失的行为。在韩国,公众向法院申请消除或禁止环境污染,必须向法庭提供污染一直在持续进行并且不可挽回的证明,同时要确定污染的来源;向法院请求货币赔偿,也必须向法院证明污染者的责任,出示个人财产损失以及与污染的关联,并且要明确损失的准确数额。因此,与行政程序相比,韩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程序正式和固定,花费的财力和时间较多,不能够适应诉讼情况的变化;当事双方通过辩论促使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可能进一步强化对立双方的分歧;在诉讼过程中相关的第三方有可能参加进来申请损害赔偿,扩大诉讼成本和过程等。总之,在韩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环境争议的效率较低,多数环境污染受害者都倾向于选择行政解决方式处理环境争议问题。 韩国的行政解决则是指受到损害的一方向环境争议解决委员会(以下简……<<<<<全文未完,本文约6755个汉字,1532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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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33g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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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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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点击数为会员查看了全文的次数。 |
最后编辑:kgh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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