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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原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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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以来,环境损害不断发生,其规模之大、社会资源耗损之巨人类人震惊。环境损害侵害他人权益,有为人身伤害(死亡、身体健康受损);有为物的毁损(良田不能耕种、水面不能养殖);有为纯经济上的损失(停水、水质不合格而致工厂停工,影响生产生活);其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如医药费、丧失工资或营业收入、物之价值减少),及非财产损失(肉体和精神的痛苦)等。此外,要处理环境损害事故,必须调查、谈判、仲裁、抗争、诉讼等,交易成本也是巨大的。 在中国每年究竟有多少环境损害事故的发生,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社会究竟造成多少损失,耗费多少社会资源,难以估算,但必属天文数字无疑。 环境损害所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有二: 第一, 如何防止或减少环境损害事故? 第二, 如何合理填补所生的损害? 环境损害事故的防止及损害赔偿是个涉及甚广的重大问题,其涉及环保技术、环保政策和环保教育以及环境法律多个方面。本文拟就以环境侵权行为为研究对象,其目的在于系统地说明在何种情形,环境损害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进行何种分配,并探究其填补损害和预防损害的功能与价值理念。 侵权行为法的机能在其历史发展中迭经变迁,如惩罚、威吓、教育、损害填补及预防损害等,因时而异,因国而不同,反映着当时社会经济状态和伦理道德观念,但就我国现行的侵权法而言,其基本的功能是填补损害和预防损害。以下笔者将就环境损害侵权之特点以及传统侵权行为之异同作……<<<<<全文未完,本文约8571个汉字,1206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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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33g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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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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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kgh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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