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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法学理论基点探究——谈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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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个法学部门存在的基本依据在于它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环境法学作为一门独立新型的部门法学必然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本文通过对环境法学理论基点的分析和思考,并就目前学界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的认识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人类环境行为是环境法学的调整对象”的观点。 关键词:环境法学 理论基点 调整对象 (英文标题、关键词、摘要在后面) 随着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保护活动日趋高涨,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也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以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也逐步深入。“经过从1972年以来30多年的发展,目前国内外法学界一般认为,环境法(或环境资源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学(或环境资源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i 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性交叉学科,融环境科学与法学的相关知识于一体,有着独具一格的特色。 1 环境法学必须有科学的研究基点 环境问题是人类与自然环境间不和谐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为了保护人类生存发展的良好环境秩序,法律规范的强行介入已经成为必然。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已经无可辩驳地说明了法律生态化的发展趋势,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制度频频出台。环境法是法在生态文明时代的新发展。“环境法的直观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仅仅是向法学领域吹来的一股清新的风。”“事实上,由环境法所建立的一些新制度、新规则,乃至新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传统法律部门的改革。”ii 而环境法学所要研究的主要是人类与环境二者……<<<<<全文未完,本文约7430个汉字,1237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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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33g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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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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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kgh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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