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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船舶油污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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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染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根源之一,其对海洋环境的威胁是巨大的,国际环境法学者亚历山大·基斯称海上石油运输“是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最严重损害的两个领域”之一。[1]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起起灾难般的油轮泄漏事故惊动全球。海洋环境频频遭遇船舶油污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一次次迫在眉睫,客观上催促了相关国际公约、国内立法的出台 。当前,“防止油污和确定油污责任已成为海事国际公约中发展最快、涉及量最大的两个课题”。[2]海上船舶油污的防治与赔偿制度成为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发展最为迅速的法律部门2。 作为沿海国家,本国和外国船舶对我国海域造成的油污事故也时有发生3。面对因油轮运行事故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我国的海上侵权法亟须完善其内容。 海上船舶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威胁的事故或实际溢油事故发生后,怎样确定责任主体?其责任性质、责任内容如何?这是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不同的情况下,责任方承担的油污责任,可能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而这将决定责任范围、责任限额的内容。 一.油船所有人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船舶油污损害属于典型的民(商)事侵权行为,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自然是民(商)事侵权责任。对于损害,责任方应予以赔偿,此种赔偿责任受责任限额的限制。 根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CLC1969》)的规定……<<<<<全文未完,本文约10770个汉字,1823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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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fw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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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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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天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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