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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水权交易制度之法学性质及其经济学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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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将水权交易制度界定为经济实体或者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和主管部门许可而享有的、就其获得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权进行交易的一整套措施,进而将水权的法学性质界定为在国家宏观调控之下的用益物权,而水权交易制度则界定为实现水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形式。最后,本文从产权经济学对权利边界的明确性和权利的可转让性的要求出发,进一步论证了将可交易水权推向市场并在法学上将水权交易制度明确界定为私权体系的必要性;尽管水资源在经济学上的公共物品属性要求行政权力的外在规制,但基于确保资源配置效率的考虑,行政权力不应被作为水权交易制度的内在构成要素。 关键词:水权,水权交易制度,用益物权 (英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在后面) 作为自然资源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水权交易备受学界和实务界关注。本文首先对水权和水权交易制度的概念进行分析,进而对水权和水权交易制的法学性质进行界定,最后从产权经济学和水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出发,以经济学的观点就权交易制度的法学性质提出了支持性论述。从广义上讲,水权亦应包括水环境权等内容;本文主要将水权置于自然资源法范畴内进行研究,而对水环境权等不作探讨。 一、水权交易制度之法学概念 对于水权概念的理解,学界和实务界均众说纷纭。目前最常被引用的官方观点是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于2000年10月在《水权和水市场——谈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手段》一文中给出的定义,即水权“最简单的说法是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在学界,尽管不同学者对水权……<<<<<全文未完,本文约8948个汉字,1818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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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hgw33g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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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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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天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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